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沪将排水费调整为污水处理费

更新时间:2016-05-30   点击次数:1442次

 

      根据《水污染防治法》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为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,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,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。上海市财政局、市发改委和市水务局颁布了《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自201631日起施行。

 

     《办法》明确,将沿用多年的排水费名称调整为污水处理费。据相关负责人介绍,二者相比,共有“三变”和“三不变”。

 

       “三变”是指,首先,原先向排水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排水费更名为污水处理费。其次,收费主体由企业征收改为由政府征收,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,全额上缴上海市地方国库。第三,使用管理方式由企业自收自支改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,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,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,同级财政部门将给予补贴。

 

      “三不变”则是指,首先,征收标准不变,继续按原排水费征收标准执行。其次,计费方式不变,继续按原排水费计费方式计征。即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=用水量×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×0.9。征收范围也不变,与原排水费的征收范围一致。同时,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也基本维持不变。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,由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,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;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,则由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。

 

     《办法》要求,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资金保障、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。污水处理费专款,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、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。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、使用和管理,必须接受财政、价格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;污水处理服务单位也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、主要污染物削减量、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等信息。未来,每年6月底前,上海市、区(县)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,将向社会公布本区域上一年度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。

 

      本市将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,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新建、扩建工程,深化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,加强污泥处理处置,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治理,不断提高污水收集率、处理率和处理水平,全面提升水环境监管能力,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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